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6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监会令[2007]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废止该法。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资金信托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通过发行投资委托证书、投资代理证书、受益凭证、证券存托凭证等方式募集资金办理债务业务;

(三)不举借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流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进行营销推广。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按非法集资处理,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和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的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一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信托资金的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确定的或者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以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三)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权限;

(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式或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式。

(九)信托财产税费、其他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方式;

(十)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期限和方式;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

(十二)信托事务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风险揭示。

(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者和承担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在签订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说明书。

风险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造成信托资金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损失。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资金,给信托资金造成损失的,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在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时,应当在主页右上方以粗体字载明下列内容: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和受托人运用该资金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基金损失的,由受托人赔偿。”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内,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信托受益权。

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手续。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信托资金运用和信息处理部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

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人员。

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信托文件指定的人所有。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所有人取回信托财产。

尚未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动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益归信托财产所有人所有。托管费用由托管的信托财产承担。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形式可以是现金、信托终止时保持财产原状,也可以是两者的混合。

采用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日前或信托到期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文件规定的账户。

信托终止时财产维持原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与所有权人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度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指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相关资料。信托基金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信托基金的管理、使用、处置和收入;

(二)信托资金的比例;

(三)使用信托资金最多的十大项目;

(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的说明;

(五)信托资金运用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案件。

(七)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办法自2002年7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