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是发行人的义务,与发行人高级管理层无关吧?
相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亏损或者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业绩预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履行尽职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允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2)监理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予以公布;(五)被确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