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未上市股份公司向大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法律条文是对社会事务的一般规定和要求,具有普遍性。但是,法律往往很难概括经济生活中的所有现象,需要我们结合社会实践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

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会更严格,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要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大股东往往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的意志往往体现在公司的意志中。有些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就加盖公章付诸实施。严格对待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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