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如何筹集资金

在当今社会,企业融资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上市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主要指公司自有资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即通过折旧形成现金,通过留存利润增加公司资本。外源融资包括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进行债务融资;发行股票、配股和发行新股的股权融资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方式。简而言之,三种融资方式分别是增发、配股和可转债。根据融资是否需要中介机构,上市公司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IPO、增发(发行和配股)、公司债、可转债、单独可转债、权证等。间接融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贷款。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集资规模明显不相称,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三)携带资金逃跑的;(四)筹集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资金返还的;(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搞假破产、倒闭逃避回笼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情况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中心支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的共同故意或者行为的,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