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企业境外上市有哪些法律规定?

1992以来,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热潮持续,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监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从事业务的企业,无论是否有外资背景,外资比例如何,任何公司要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都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和文件,对境外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199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股票发行上市管理的通知》是纲领性文件。文件规定: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含中资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受当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但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人应当事后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加强股权监督管理。二是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上市公司以其境外资产和以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并实际拥有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按照当地法律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但其境内股权持有人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境内资产不足3年的不得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如有特殊需要,应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上市后,境内股权持有人应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通过收购、换股、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将境内企业资产转让给境外中资未上市公司或境外中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的,将境内资产转让给境外中资未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的, 境内企业的境内股权持有人或者中资控股股东,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由国务院证监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 4.重申《国务院关于暂停境外企业收购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69号)规定的精神,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上市。这个文件目前仍然有效。1998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股票发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简媜[1998]5号),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国务院证监会批准上市或注资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完成上市或注资活动后15个工作日内 其境内股权持有人应当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上市或者注资的相关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政府名义就相关企业境外上市向境内外机构出具承诺函或类似函。特殊情况下,应事先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严禁中国境外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在境外股市违法违规获利。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严禁境外中方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所有国内资产管理和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严禁境内决策层向境外第三方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惩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境外人员。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中资控股地位产生影响的,境内股权持有人应当在事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将相关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