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程序是怎样的?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

1,董事会通过。

2.投资者(股东)批准

3.经商务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并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和统计部门办理注销审批。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和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和人民币账户注销)

8.注销营业(营业执照)

9.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注销

10,注销劳动登记证

2.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和清算。

(一)清算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企业审批机关。

企业被批准解散的日期,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或者仲裁机构决定终止企业合并的日期。

同一天。企业清算期自清算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清算申请时止。

报告日期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员会应在清算期届满前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扩展

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企业董事会至少由三人组织设立。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从董事中选出,可以在中国聘用和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清偿债务;

4.提出财产评估和计算的依据;

5.缴纳所欠税款;

6.向股东追讨未付的款项;

7.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和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和企业。

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必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此外;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该债权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至少公告两次,

在当地省级或市级报纸上发布的公告。第一次公告由清算委员会发布。

自成立之日起10天内发布。

(四)清算财产的分配

企业和中外投资者应当依法分配清算财产,不得任意处置。根据

根据有关法律,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出售和分配)应在财产清算中优先支付。

分摊财产清算所需费用和公告、诉讼、仲裁等费用。之后)

应按以下顺序支付。

1.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收。

3.其他债务。

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

实际分配比例;法律、法规、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

所有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此外,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富,

生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清算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企业有依靠。

依法宣告破产的,按照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5)清算结束。

清算委员会在完成上述财产清算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10自清算报告报送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

日内,清算委员会应分别向税务机关和海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这些

手续办理完毕后10日内,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移交营业。

执照。同时,企业应在全国性报纸和当地省级或市级报纸上公告。

终止。

三。工商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原件2份,复印件1份)

4.批准证书2的正本和副本(正本)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刊登三次的证明(原件2份,1份)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纳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和清算委员会候选人确认的清算程序和原则(原件2份,复印件1份)

9.经董事会确认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报告或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织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正本1,副本1)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经办)企业注册信息表

14、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