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公司如何确认收入?

供热公司确认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采暖期平均计算总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本期已经收到和支付了款项,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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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卖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前款收入确认条件,采用下列方法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完成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预销售商品的,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买方接受商品并完成安装和检验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手续简单,可以在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委托方式支付佣金的,收入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3)售后回购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销售价格确认已售出商品的收入,并将回购的商品作为外购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通过销售商品进行融资的,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的,其差额确认为回购期间的利息费用。

(四)以旧换新的商品销售,销售商品应按照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予以确认,收回的商品应作为外购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贴现。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在销售价格上给予的让步,属于销售让步;企业因商品质量、品种等原因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要求的退货,属于销售退货。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已售商品发生销售折扣和销售退货的,应当在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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