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怎么加增值税?
1.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影响利润总额,需要缴纳所得税。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金融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因此,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一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金融机构利息所得税缴纳延伸阅读;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他人占用企业资金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债务利息和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利息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参考资料:
网络利息收入
(2)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65 438+06]70号)规定:
1.金融机构从事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65 438+0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存放同业,其中存款人只是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2)同业借款。
同业拆借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具有该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业务。本条所称法律法规赋予该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之间有“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并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所列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
(3)同业支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人)接受金融机构(客户)的委托,向企业客户支付,客户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息的融资行为。
(四)以买断方式回购金融产品。
买断式买卖金融产品是指金融产品的持有人(回购方)向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出售债券等金融产品,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回购方以约定的价格从逆回购方回购等量的债券等金融产品。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3)利息收入如何纳税?
如果是公司取得的利息,年底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存款利息,就不需要缴纳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所得组织(以下简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企业从各种渠道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会计分录,年底统一计算。如果企业需要为利润缴纳所得税,作如下分录:
借方: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借方:本年利润
贷款:所得税费用,个人储蓄存款。
1999 10 31之前的储蓄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6月5438+0999 11日至8月14日储蓄存款取得的利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取得的利息,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6月9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个时间段都应该分段计算。
(4)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如何加征增值税?
销项税:银行的收入含税,所以税率要乘以不含税金额,所以银行要缴纳销项税的版本=(5000+3000)/1.06 * 0.06 = 452.83万元。
进项税:因为从权利中取得的50万元进项是免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进项税=(200-50)* 0.17 = 25.5万元。
因此,应交增值税= 452.83-25.5 = 427.33万元。
5]利息收入要交什么税?
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纳税,需要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来确定。金融企业获得利息收入需要纳税,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税的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城建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教育税贷:应交税金-城建税及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
(5)金融机构利息所得税缴纳延伸阅读:
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各种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贴现套现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再贷款、垫款等)的利息收入。)、与其他金融机构(央行、同业等)的资金交易。)、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借记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贷记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按照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如果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差较小,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本科目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
金融机构也是企业,应依法缴纳利得税。目前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但所得税不是按照利息收入缴纳,而是按照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润缴纳。
所得税是指地方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税收入的定义和比例不同,有时会按照稿费收入、工资收入和偶然收入(如中彩票)分别纳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税、所得税,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7)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当然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1.金融机构从事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65 438+0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存放,其中存款人只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2)同业借款。
同业拆借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具有该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业务。本条所称法律法规赋予该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之间有“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并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所列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
(3)同业支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人)接受金融机构(客户)的委托,向企业客户支付,客户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息的融资行为。
(四)以买断方式回购金融产品。
买断式买卖金融产品是指金融产品的持有人(回购方)向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出售债券等金融产品,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回购方以约定的价格从逆回购方回购等量的债券等金融产品。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⑻为什么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入试点范围,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不再缴纳营业税,改缴增值税。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8)金融机构利息所得税缴纳延伸阅读:
免征增值税的要求: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免税。
2、中国人民* * *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劳务,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没有代理人的,以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纳税人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9)公司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应纳税,应缴纳哪些税?
关于公司借款利息收入,应该纳税,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首先,对于营业税。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货币资金存放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自行或以其他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保险”税目,按利息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会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导致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增加。因此,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企业资金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利息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及贴现套现资金、约定透支、信用卡透支、再贷款、垫款等实现的利息收入。)、与其他金融机构(央行、同业等)的资金交易。),以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借记根据合同利率确定的应收利息,贷记根据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的利息收入,根据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如果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差较小,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期末,本科目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⑽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是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2017、12、1至2019、12、31,金融机构对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国家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六、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统一借款和统一还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八、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
(1)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金融交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
(2)同业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不同银行和办事处之间的资本会计交易。
(3)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交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网络,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一年以内含一年)无担保融资。
(4)金融机构之间的现金转账业务。
九、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7、10至2019、12、318各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