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章程
第二条中国国际商会的宗旨是促进会员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商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国际商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中国国际商会在开展与国际商会有关的业务时,应当使用国际商会中国的名称,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际商会。
第五条中国国际商会的会址设在北京。第六条中国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咨询和了解委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委员向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转达或者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协助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国际组织沟通协调,帮助解决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介绍国内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环境,为会员提供商务信息和咨询、法律顾问、仲裁和调解、国际债务催收等服务,出具商事纠纷和各种商事证明的公开意见,出具原产地证明和ATA单证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
(四)参与国际商会组织的活动,与国际商会国家和地区委员会、国家和地区商会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友好交流和业务合作,参与国际商会相关政策和规则的研究制定,宣传国际商会服务和最新政策规则;
(五)开展国际贸易标准、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运作能力、专业水平与资质、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商务研讨会、洽谈活动及其他商务事项,为会员开拓市场、国际化经营提供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讨论、推广、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
(八)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的工作;
(九)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第七条中国国际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会员要求:
(一)拥护本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学术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三)近五年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如欲成为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应在入会申请书中注明意向;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证明的复印件;
(三)由中国国际商会秘书处、秘书长签署,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卡。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中国国际商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国国际商会的相关活动;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中国国际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中国国际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要选择加入相关行业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六)主动退出会议。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国际商会章程;
(二)维护中国国际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中国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章程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4)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中国国际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及其他证明其会员资格的相关材料。会员在1年内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中国国际商会章程或对中国国际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中国国际商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国际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通过《中国国际商会会费管理办法》,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中国国际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五)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重要问题并作出决议;
(七)决定终止。
(八)决定其他应当由中国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候选单位由会员中最后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会员意愿在会员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执行理事,任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
(五)批准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年度预算、决算;
(六)决定中国国际商会的财务管理办法;
(七)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八)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九)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招聘新的理事,并以适当方式征求会员代表的意见;
(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主任职务变动时相应调整。董事任期三年,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候选人由行长办公室在新当选的董事中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名其代表为执行董事候选人。执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65438+董事人数的0/3。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从当选董事中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核由司库提交的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理事会;决定预算的局部调整;
(二)审议秘书长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四)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会议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总裁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同意召开执行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长和副行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在选举产生的执行董事中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名本单位若干名代表作为行长、副行长候选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室拥有以下权力:
(一)研究商会的发展规划和重要问题,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执行董事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会长是中国国际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本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提名副会长候选单位,提交理事会选举;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商会参加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五)代表商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是秘书处的行政首长,是主席办公室的成员。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与司库研究制定商会年度预算、决算;
(三)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主持制定和实施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聘用秘书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中国国际商会的资金来源是: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核准经营范围内的活动或服务收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中国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中国国际商会的全部经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中国国际商会实行独立财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中国国际商会的会计师应当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接受审计。
第三十五条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商会的财务。司库定期审查商会的账目,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商会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中国国际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补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中国国际商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中国国际商会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组织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中国国际商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在15日内生效。第四十条中国国际商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一条终止中国国际商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国国际商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2007年2月24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国际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2007年2月24日中国国际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自2008年9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