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章程中增加关于党建的规定
法律分析: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特点是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责任明确、监督严格。国有企业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独特的政治属性和社会责任。《中国* * *生产者党章程》、《中国* * *生产者党领导班子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国企坚持党的领导不能含糊,章程是企业内部的根本法。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章程,是推进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的重要举措,从源头上解决“四化”问题。
法律依据:中国生产者党章程第三十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解放军公司等基层单位,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均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候选人应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