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并赔偿的问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业主主张违约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虽然以贷款方式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开发商已收到全部房款280312元,应按总房款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故判给开发商违约金2803.12元。此外,开发商还应赔偿业主包括租金、保险费、印花税、贷款利息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506.26元。
2002年9月17日,薛先生与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薛先生向荣丰公司购买荣丰嘉园房屋一套,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280312元,荣丰公司于同年2月1日前交付房屋,并在《出卖人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
签订合同后,薛先生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60312元。薛后先生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荣丰公司共同签署了《房屋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
但迟至2003年6月1日,荣丰公司通知薛先生办理入住手续,薛先生自2003年6月1日起一直在外租房居住。薛先生认为,荣丰逾期交货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未果,薛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索赔购房款、双倍定金、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均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但荣丰公司表示,违约金应当按照买受人累计支付房款的1%的比例支付,而不是按照总房款的1%支付。
一中院认为,荣丰公司逾期交货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在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方面,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按照“已付房款”计算。虽然大部分房款是银行贷款支付的,但实际上开发商拿到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所以违约金应该按照全部房款计算。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一中院认为,薛先生的损失应包括:逾期交房五个月给薛先生造成的租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保险费损失、印花税损失,共计18000元。在扣除违约金2000余元后,荣丰公司还应一次性赔偿薛先生15506元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