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
举报人向中国证监会举报的,中国证监会参照本规定办理举报受理和调查工作。证监会办理的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中心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举报系统和信函向举报中心举报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条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上举报系统接收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当准确提供举报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和住址。举报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五条处理举报应当遵循公正执法、严格保密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六条报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并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的;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信息;
(三)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供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查。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中心不予登记,可以备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而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线索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可以作为审计案件调查线索的举报,对符合举报条件的审计案件调查线索进行登记;对于其他材料,按规定转送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可按职责分工转送证监局、交易所等单位处理。
对于已登记的举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综合监管执法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第九条除依法使用外,举报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举报人身份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第十条举报中心对网络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信息进行编码管理,在查处、处罚、举报奖励评定阶段使用编码。因调查、处罚或者举报奖励需要查询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在对举报的调查、处罚或者奖励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程为举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第十一条负责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制度:
(一)办理举报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
(二)不得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举报材料;
(三)禁止其他可能泄露身份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的行为。第十二条奖励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
(一)欺诈发行证券。
(2)信息披露违法;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四)内幕交易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五)其他重大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第十三条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且罚没金额654.38+万元以上的,按照罚没金额的654.38+0%奖励举报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有罪判决的,应当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65438+万元。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知情人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上述罚没金额是指举报曝光的违法案件罚没总额。举报奖励涉税事项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当在行政处罚诉讼期间届满后给予;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有关法律程序完成、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进行。对未经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的举报人的奖励,应当在有罪判决生效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