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有关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相关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有关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法律分析
股东大会主要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定期会议也叫股东会年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由于定期股东大会的召开多为法律强制规定,世界各国一般不会对会议的召开条件作出过多的具体规定。年度股东大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议分红方案以及选举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讨论公司增资或减资等股东大会的其他常规事项。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指因涉及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没有办法等到股东大会年度会议召开而临时召开的相关股东大会。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主要有列举式、抽象式和组合式三种立法体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