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健全的财务制度,谁有,请提供,谢谢!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章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规定》、《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款,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综合部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四条公司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金、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五条实收资本(股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缴纳的出资额,以及公司成立后按照法定程序转增的部分。

第六条公司资本包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资。

第七条公司可以通过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吸收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募集的资金,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第八条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投资者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担保机构的利润,分担风险和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未按合同和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担保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在经营期内,除依法转让外,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公司募集的资金。

第十条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缴出资额与其认缴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捐赠财产。资本公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一般风险准备金是指担保机构的税后利润,用于弥补盈余公积之前的亏损。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担保机构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控制固定资产规模。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营业周期内应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预付担保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保证金存款、抵押财产存款、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长期负债是指应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

第十三条以债务形式筹集资金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在融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具有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当按照负债实际利率按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冲减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

第十七条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以外的各种应收账款和暂付款项。应收账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八条领用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九条公司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和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的资金不低于其闲置货币资金的80%;不超过20%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形式。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备。不属于在用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也应视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计价;

(2)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支付的税金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格加上已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已缴纳的税费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照原有固定资产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计价;

(六)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单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担保机构承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费用计价。没有发票票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七)有盈余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全价计价;

(八)担保机构为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净损益和报废清理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预备费、在建工程和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所造成的损失,在扣除残值和过失人或保险机构赔偿后,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竣工结算的工程,从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预算、工程造价或工程造价计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后,应根据竣工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折旧,提取的折旧费用计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担保机构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2)使用中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国家规定应当计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一)土地使用权;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接受固定资产补偿;

(五)国家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停止折旧;

第三十条折旧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根据自身实际也可采用其他折旧方法,但必须在年度执行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折旧年限参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入当期成本。

第三十三条接受补偿的资产应当及时拍卖变现。原则上不允许自用。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必须经上级批准。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所附文件或者参照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4)自行开发并按法定程序申请的无形资产,按其依法取得时发生的登记费、律师费等费用计价。除担保机构合并外,商誉不得以固定价格入账。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评估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确认。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自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限内摊销成本。

第三十七条出售无形资产,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长期待摊费用包括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待摊费用。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包括装修支出),应当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除购建固定资产外,筹建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计入担保机构开始营业当月的损益。

第三十九条其他资产主要包括被冻结的存款、冻结的物资、诉讼中的财产和被处分的抵押财产。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计入成本。

第四十一条成本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管理费。包括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取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差旅费、会议费、教育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修理费、绿化费、电子设备运行费、安全费。

(2)业务推广费。指公司为开展业务推广活动而支付的费用。

(三)经营活动资金。指公司为满足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通讯费用。应控制业务活动的支出规模。

(4)折旧费。

(5)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在初始年度提取当年保费收入的50%后,在下一年度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补足差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应计差额=本期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期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风险准备金。指担保机构每年按照不超过年度未担保负债余额1%的比例提取的准备金;当累计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时,提取差额。

(七)补偿费用。指发生代偿损失后,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部分。补偿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8)财务费用。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债券发行费用等。

第四十二条公司待摊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一)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罚没财物、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和捐赠支出;

(四)国家规定不准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四条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四十五条成本核算以月和年为成本计算期间,同一计算期间的成本必须与营业收入的会计期间和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控制营业费用的规模。营业费用应由费用的金额和比率来控制。

第七章收入、利润和分配

第四十七条公司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营业收入主要指公司在开展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时,按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收入。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被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由公司与担保人具体协商确定。一般保费收取标准应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收取保费或取得收取保费的权利,确认收入的实现;担保费分期支付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确认收入。

第四十九条投资收益是指公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其他投资取得的收益。投资收益按照以下原则确认:

(一)购买有价证券一般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定价。但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股息或应计利息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股息或应计利息后的金额计价。已宣告的股利计入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分期计入应收利息。

(2)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扣减或增加实际支付(不含应计利息)与债权面值的差额。

(3)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估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卖出证券的实际金额与账面成本和应收利息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四)对外投资的利润应计入投资收益。

(五)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具有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六)担保机构根据合同和协议收回的投资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五十条其他收入是指除担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手续费收入、咨询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在实际收到时确认。

第五十一条公司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税前利润弥补。如果第二年的利润不足,可以在五年内弥补亏损。税后利润用于弥补五年内的亏空。

第五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没收财产损失、缴纳税款和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4)按税后利润的65,438+0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五)提取公益金;

(六)提取盈余公积金。

(7)未分配利润。

第五十三条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但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八章结算

第五十四条公司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在清算期间清理担保机构的财产;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担保机构的债权债务;处理税务事宜,处置担保机构的剩余财产。

第五十五条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公司宣告终止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已经作为抵押物的相当于被担保债务的部分为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担保机构的任何财产。

第五十六条清算财产的估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基础,也可以以重估价值或已实现收益为基础。

第五十七条清算过程中的盈余、亏损、变卖、无法偿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过程中的经营损益,应当计入担保机构的清算损益。

第五十八条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和清算过程中必要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九条公司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职工工资;

(二)应缴而未缴的劳动保险费;

(3)应付给未付国家的税款;

(4)未清偿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应当按比例清偿。

第六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其清算净收入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按季度和年度向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

第六十二条应当认真编制担保业务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担保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并按季度和年度向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表。担保业务统计报表包括贷款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率、贷款本息偿还、代偿情况、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和所在地等。

第六十三条编制的财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表应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报告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六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认真编制和实施年度财务计划。

第六十五条财务规划指标应当包括收入和资金运用、营业费用率(或费用额)、已实现利润(或损失控制数)、风险准备金规模、赔付率、赔付损失率、固定资产购建等。

第六十六条应当认真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应根据年度财务计划和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与《xx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