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为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创业板设置了两套财务门槛指标供发行人选择:第一套创业板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并持续增长;第二套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要求是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已发行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有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股票市场的风险。

(四)发行人应当专注于主营业务。初创企业规模小,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经营范围分散,没有核心业务,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形成核心竞争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制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在公司的职务或者与公司的业务往来,能够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者主要资产交易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和工作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和工作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八)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其在证券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管理中的法定职责,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