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7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使用政府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性基金是指下列基金: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和国债使用情况;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

(五)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转让、出售、拍卖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年度预算的执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依法接受审计调查。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审计机关负责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第五条市、县(市)审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

有多个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对投资比例较大或者有实质性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管辖,也可以授权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管辖。

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供应等单位取得的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者在审计核减中安排。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并可以根据项目投资额和规模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机关可以对投资6543.8亿元以上或者涉及公共利益、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建设周期长或者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分期或者分项目进行审计;投资额相对较小的项目可实施决算审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完成的审计工作可以进行检查和审计。

资金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行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工程价款过高等问题,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办理结算。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应当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与审计机关的信息互通、交换和* * *共享。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确定的审计范围,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申报。其中,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决算文件提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报送财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计。第十条审计、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审计。审核和审核结果应在相关部门之间相互通报。

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经审计机关核实并利用的,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