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灿雄起东山再起?-安某科技控制权之争的法律透视
2022年4月29日,18:04,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爱极微”再次发布题为《拒绝被软银实际控制,坚持独立发展!安谋科技联署了一封团队的公开信。
2022年4月29日21:44,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核心事”发表了一篇题为《独家对话吴雄昂:Arm权力斗争升级?说出幕后的全部故事。
2022年4月30日07:20,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新知讯发布标题《安某中国原公章及营业执照已作废!吴雄昂怕“翻身”!“文章。
2022年4月30日,14:52,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电子创新网张国斌”发布了题为《Arm中国宫斗最新剧透:刘仁臣上门被拒!安谋科技再做声明!”文章。
上述文章中,第三条披露的信息是完整而详细的。梳理这些文章,我们发现事情的脉络是这样的:2022年4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登记显示,安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科技”或“安某中国”)的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联系人、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均为4月29日。安谋科技法定代表人及指定联系人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雄昂变更为总经理刘仁臣,公司暂不设立董事长一职。也就是2020年6月吴雄昂被免职后,安谋科技外方股东ARM背后的软银与中方股东代表(安谋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雄昂关于安谋科技控制权的纠纷再起。
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该事件进行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该事件。本文将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阐述:
1.软银通过ARM注册安谋科技的工商变更合法吗?
2.厚朴公司违反与其他中方股东的一致行动协议,联手ARM做出新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ARM公司是否构成善意第三人?
3.安某科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吴雄昂拒不配合交接。是流氓行为还是法律维权?
4.在吴雄昂不同意主动让位的情况下,软银想换掉吴雄昂。依法应该怎么做?
5.如果软银作为安谋科技的外方股东ARM的代表,无论如何也改变不了吴雄昂,这是不是中国法治的耻辱?
6.软银如果不能把吴雄昂踢出去,就只能维持现状。会损害安某科技的利益吗?
7.外资股东ARM的利益可以凌驾于安某科技公司的利益之上吗?
8.如果软银成功踢出吴雄昂,结果会对中国新创产生多大影响?
1.软银通过ARM注册安谋科技的工商变更合法吗?
根据已经披露的信息,安某科技的原公章和营业执照已经被吴雄昂控制。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的要求,安某科技本次变更备案需要提交以下八项材料(变更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指定联系人):
1.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需公司公章);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所有复印件(原件);
4.新任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需董事签字,投赞成票的董事表决权比例符合安某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7.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需股东签名,投赞成票的股东表决权比例应符合安某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8.因工商变更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章程内容或股东需要自行修改章程的,应提供: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需公司公章和股东签名)。
首先,在印章和执照的使用方面,在安某科技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已经被吴雄昂控制的情况下,软银是如何完成安某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的?这一直是个谜,也是外界最想知道的。但截至目前,软银或ARM等相关方面并未给予正面回应,仅强调安谋中国的工商变更登记已依法完成,安谋中国的原公章和营业执照已作废,吴雄昂已被免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刘仁臣先生和姚晨先生被任命为安谋中国联席CEO。但无论是通过伪造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办理,还是通过所谓的“特殊事务”办理,安某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明显存在重大瑕疵,极有可能被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次,从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来看,安谋科技有必要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吴雄昂的董事职务,安谋科技有必要召开董事会会议罢免吴雄昂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提名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关于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虽然作为安谋科技董事长的吴雄昂与安谋科技外方股东ARM之间存在矛盾,但不存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的情况。然后,ARM和琥珀领先(香港)有限公司绕过股东大会法定主持人和董事会会议法定召集人和主持人,私自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这种“密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是法律不能容忍的。而且吴雄昂也是中方股东代表,即ARM公司和厚朴公司召开秘密会议,绕开吴雄昂代表的其他股东,严重侵犯了吴雄昂代表的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因严重违反程序、侵害第三方权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依法无效。
最后,更让人惊讶的是,工商变更登记后,安某科技的董事长是“暂时离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事长是非常重要的职位,必须任命。否则安谋科技未来的股东大会由谁来安排和主持?谁将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没有董事长的参与,股东会和董事会是非法的。软银是想在实际控制安利科技后违规操作还是永远不开股东会和董事会?
综上,正如吴雄昂在其控制的安谋科技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的声明中所言,“有充分理由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吴雄昂控制的安某科技有权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所代表的其他股东也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2.厚朴公司违反与其他中方股东的一致行动协议,联手ARM做出新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ARM公司是否构成善意第三人?
安谋科技股份中,中资持有的565,438+0%由国内知名PE厚朴投资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管理,其中琥珀领先(香港)有限公司持有36%,管理层、各类投资机构、Arm生态合伙人通过安创成长等基金持有65,438+05%。按照常理,一致行动协议显然是为了确保中国资本对安谋科技的控制,让ARM科技在中国落地生根,实现真正的国产化,成为产业链安全的保障,这也是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安谋科技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是明确透露给ARM的,ARM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协议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ARM不是善意第三人,即使ARM和琥珀领先(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投票权超过股东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也不行,因为他们是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吴雄昂作为安谋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安谋科技行使控制权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决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吴雄昂认为,将安某科技的控制权交给软银,不符合公司成立时的初衷,不符合产业投资的逻辑,也不符合法律依据。这个观点是站得住脚的。
3.安某科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吴雄昂拒不配合交接。是流氓行为还是法律维权?
由于安某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违法,吴雄昂作为此前生效的股东大会决议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兼任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有权继续行使职权,不配合向本次违法的董事会决议任命的总经理刘仁臣移交任何文件或工作,也有权拒绝其进入安某科技的办公室。
4.在吴雄昂不同意主动让位的情况下,软银要换掉吴雄昂,依法应该怎么做?
软银作为ARM的代表,想要合法地将吴雄昂踢出局,必须得到中方股东的一致同意,由中方股东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通过内部协商决定是否罢免吴雄昂。也就是说,最终罢免吴雄昂必须得到安谋科技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5.如果软银作为安谋科技的外方股东ARM的代表,无论如何也改变不了吴雄昂,这是不是中国法治的耻辱?
答案是否定的,相反,无论如何都无法取代的吴雄昂恰恰证明了中国法治的进步,有效阻止了外资作为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也能有效制止其他股东的投机买办行为。另外,为什么一定要换掉吴雄昂?他是否损害了安某科技公司的利益?显然不是。那么,为什么要踢出一个安谋科技的英雄呢?资本也无权为所欲为。
安某科技的中方股东当初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是为了确保中方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由吴雄昂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全体中方股东的一致意见,ARM也是知道并同意的。现在以软银为代表的ARM与厚朴公司串通,损害其他中国股东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欧美公司不是最喜欢讲契约精神吗?这是谈论契约精神的时候了。
6.软银如果不能把吴雄昂踢出去,就只能维持现状。会损害安某科技的利益吗?
从现有资料来看,并没有,相反,在吴雄昂的治理下,安谋科技发展迅速,为其股东ARM带来了不菲的利润。安某的科技事业蒸蒸日上,前途一片光明,甚至有可能超越其股东臂。这就是为什么以软银为代表的ARM无论如何都要把吴雄昂踢出去?。
7.外资股东ARM的利益可以凌驾于安某科技公司的利益之上吗?
公司的资产和利益是独立于股东的,股东无权根据自己的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按照吴雄昂的说法,安谋科技仅用了三年半的时间就实现了ARM董事会提前设定的五年目标,涉及营收、利润、R&D人员、税收等自从ARM被软银收购后,它是唯一一个真正完全达到最初目标的项目。安谋科技的发展业绩体现了吴雄昂对安谋科技公司的巨大价值,而软银作为安谋科技的外方股东ARM的代表,无权为了谋求ARM公司上市而将安谋科技的子公司安谋科技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雄昂踢出局。这种行为明显损害公司利益,外国股东不应享受超国民待遇,更不要说域外管辖。
8.如果软银成功把吴雄昂踢出去,结果会对中国新创产生多大影响?
根据成立时的合同,安某科技有两个关键特征:
1,独立运营,中国控股。虽然经常被称为“ARM中国”,但Ammou Technology不应该被视为“ARM在中国的子公司”,因为中国股东有更大的发言权。
2.不仅拥有Arm在中国市场的永久独家产品销售权,还拥有基于Arm技术架构的自主研发权。
吴雄昂回忆说,成立合资公司的目的是让ARM技术在中国落地生根,实现真正的国产化,成为产业链安全的保障。按照这个初衷,安谋科技如果转让给软银或者ARM,未来能否继续独立运营,中方股东能有多大话语权,都要打上一个问号。
相信业内人士都很清楚ARM架构对于中国新创的价值。中国主流商用国产操作系统适配UOS和麒麟的主流架构* *有四种,分别是x86【Intel、amd、Megacore等采用。],ARM64[被麒麟990,腾飞,鲲鹏等采用。]、MIPS64el【龙芯3A4000采用】和LoongArch【龙芯3A5000采用】等。].
吴雄昂控制下的安谋科技并不害怕ARM未来对中国“断供”,因为ARM卖的是源代码,是开放的模式,源代码已经交给中国的客户了。无论是否“断供”,都不会影响在华客户继续使用现有产品;安谋科技也有权继续做ARM兼容的CPU核。ARM的“断供”是把中国市场交给安谋科技,安谋科技在中国市场的收入不需要和ARM分成;而且安谋科技研发的ARM兼容CPU即将在2022年6月问世,客户覆盖国内外,国外会直接挂ARM Logo。
中美科技正在发生分化,安谋科技与ARM全球业务原本的互补关系可能会转变为竞争关系。这个时候合资公司的能力越强,就越敏感,会引起ARM总部的警惕。在安谋科技研发的ARM兼容CPU前期,软银突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吴雄昂踢出局,背后的意图不免让人遐想。而如果强势CEO吴雄昂真的离开安谋科技,安谋科技是否还会是中国股东所希望的安谋科技,我们心中不禁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本文是在国产操作系统“同心UOS家庭版”下起草的,使用的是新创产品中最流行的文本编辑软件——金山公司开发的Linux版WPS。感谢同心软件和金山办公提供的技术支持,使用国产软件在国产操作系统下工作,出色的性能给我们带来了不一样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