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识别证券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自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和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证券业务和直投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子公司与直投基金应当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操作、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确保直投子公司、子公司与直投基金的独立运作。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人员不得兼任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或者直接投资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投资的从业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方式从事直接投资业务。与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上述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严格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违规操作引发的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对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性的评估机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问责机制。第三十七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或者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应当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确保自有资金与直投资金之间、不同直投资金之间至少在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区域某一方面有明确区分。第三十八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和直投员工在处理与客户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遵循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第三十九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投资管理团队跟随自有资金或直投资金投资的,应当跟随所有自有资金或直投资金投资的项目,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与自有资金或直投资金投资的比例在所有项目中保持一致,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价格应当与单个项目的自有资金或直投资金投资价格保持一致。第四十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件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材料、投资决策记录、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投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