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税收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所得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收。而且公司形式不同,税收也会有细微差别。所以在股权投资方面,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基于此,边肖整理了一些资料,下面就来回答大家的问题。股权投资有哪些涉税政策法规?

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法规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概述如下:

一、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

1.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由投资者自行征收(财税[2000]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所得,应当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

(1)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先分后税。具体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财税[2000]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按照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人数以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平均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合伙企业的亏损冲减其利润。

4.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适用税率为20%。

二、股权投资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1.外国股权投资中的税收待遇

对外股权投资的税收主要涉及投资成本的确定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涉及的流转税。

(一)现金对外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1,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应纳税成本的确定: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视同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货物、财产和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移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因此,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货物转让之日。如果是消费税范围内的,也要照章征收消费税。

3、土地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投资者或合营者投资房地产,或投资者或合营者以房地产作为合营条件向被投资者或合营者转让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房地产以投资、合资方式再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不适用于以土地(房地产)入股的投资或合资企业、投资或合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投资或合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建造的商品房。

4、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方式向境外投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契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所有权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按3-5%的税率向受赠人征收契税。我县适用税率为3%。

2.股权持有期间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因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所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之日,应确定收入的实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务问题的通知》(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作为投资者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者企业不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投企业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可以按照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益的规定比例计算。

(2)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5]107号)规定,财税[2005]102号中的优惠政策仅限于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范围的通知》(国[2006 54 38+0]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返还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得并入企业所得,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为利息或股息、红利所得的,应按照《通知》第五条精神,确定各投资方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金额不作为个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分配红股属于股息、红利分配,个人取得的红股金额应作为个人收入征税。根据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送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所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份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个人转让该股本取得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但不符合此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应分配个人收入,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一般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标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按照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所得是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股权交易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但在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前,有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代扣)申报,并凭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或无税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变更股权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2)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公告:

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的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所列方法进行核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股权转让成功后,转让方因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转让财产产生的收入。转让方取得的违约金并入财产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转让方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股权转让合同已完成,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收入已实现的,转让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后双方签署执行协议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属于再次股权转让,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返还。

股权转让合同尚未履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因执行仲裁委员会裁定终止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而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已按原价收回的,因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益尚未完全实现,股权收益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而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规定:

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证券经营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工作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其股权收入时,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后的收入。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在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按股权可分配的金额。

3.根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财产转让所得(包括各种资产、股权、债权等。)、债务重组所得、接受捐赠所得、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所得,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抽回或减少投资的,其资产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回收;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减少实收资本比例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和减少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

5.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的公告》

规定企业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股权)发生的亏损,在确认亏损发生当年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企业亏损一次性扣除。

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份形式转让其股份。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和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凭证的征税范围为: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制作的凭证,企业股权转让所制作的凭证。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书证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书证,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书证。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应根据《财产转移凭证》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表第11项规定,产权转移证明应加盖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的贴花。

2.股票转让的证明文件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由现行的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仍为1‰。也就是说,对于买卖、继承、赠与的a股和b股股权转让文件,当事人分别按照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转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属于免税所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份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证券投资基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和国家税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