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公司

2008年6月5438+10月1后,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第82条规定,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在1年内支付双倍工资,但由于2008年至2009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至2009年1之间的双倍工资的法定追诉期已过。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文件如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