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股份多少需要公告。

首先,上市公司的股东需要公布他们质押了多少股份。

说明公司没钱,股东拿股份给银行。

原因:

1.说明公司现金流不足。

2.意味着部分流通股东不会减持。

不好说是好是坏,但据我观察,公告发布后,质押股票涨多跌少。

第二,上市公司的股东需要公布他们质押了多少股份。

您好,《股票上市规则》(20165438修订)第11.11.4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1.5)即任一公司股本总额的5%,应予以披露。单笔质押不超过5%,但为%时,予以公告。比如上市公司拒绝披露其派出机构的相关信件和投诉。

3.大股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减持股份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作出限制股份转让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出售其股份,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原因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减持股份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东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三)中国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国家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后不满六个月的。

(二)董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三)中国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15交易首次卖出前提前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三个月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股份转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地位的,股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非现场股权质押登记标准,并负责收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登记、平仓风险、股权质押解除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实施股权质押协议而出售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通过限制交易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在六个月或者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建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比例的,中国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中国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违反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 1.9起施行。

四。上市公司限售股质押规定

法律分析:1。认真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禁止股份质押的特别规定及时间;

2.核实公司章程中出质人的身份、姓名、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出质人应当出具拟质押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由其出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

5.出质人的股权必须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6.出质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提交质权人;

7.股权已经出质,不能转让或者重复出质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股票利率水平和计息结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拟使用的股票应当具有优良的业绩、适度的流通股本和良好的流动性。贷款人不得接受下列股票作为质押: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个月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3)流通股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被暂停上市或者摘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不得将其质押。但证券公司因承销购买售后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根据质押股票的质量和借款人的财务信用状况与借款人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份市值)X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x股票前七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