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创新型企业股票和存托凭证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支持和引导科技创新型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创新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意见》、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对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以上市规则为核心的科技创新板持续督导规则体系,在持续信息披露、减持股份、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具体实施规则。科技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持续督导实施细则。

交易所要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的联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和查询,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督促科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条科技公司应当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第五条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的独立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第六条科技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实施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交易所可以制定股东回报的相关规则。第七条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技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的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表决权数与普通股持有表决权数的比例安排、持有人可以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的锁定安排和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之间的转换等。章程对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科创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投票权安排;特别投票权安排的重大变化应及时披露。

交易所应当对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科创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和调整、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制定相关规定。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八条科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允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科创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科创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十条科创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最终决议作出、最终协议签署、交易可以达成时向社会公开披露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确实难以保密的,科创公司应当立即公开该信息。第十一条科技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特别是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如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岗位和持股情况等,以利于投资者合理决策。第十二条科技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科创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未盈利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现金流、业务发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R&D投资、战略投资、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的影响。第十三条科技型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可以主动披露。

科创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科创公司不得利用该等信息对公司股价产生不当影响,后续类似事件应按同一标准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