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铁路公司解说
德国铁路约40%的货运量来自过境运输。由于德国特殊的地理位置,德国铁路曾在东西方向的过境运输中发挥重要作用。德国统一后,这一角色得以恢复。到1987年,德国已形成营业里程41700公里、布局合理、密度高的现代公路网体系。
但从50年代中期开始,西德铁路开始亏损,到1992,已经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1989,政府铁路委员会研究改革方案。经过近两年的研究,提出了将西德铁路与东德铁路合并,成立国有铁路股份公司,再将股份公司改造为控股公司,最后实现私有化的10方案。1993年内阁、众参两院通过并制定了《基本法修正案》和《新铁路秩序法》,并于1994、1生效。
第一阶段改革(从1994到1998)主要是铁路的合并,成立了联邦政府全资拥有的德意志铁路公司(deutsche bahn ag),拥有四个财务独立的线路、货运、长途客运和地区客运事业部。第二阶段,从1999开始,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将变更为客运公司(包括长途客运公司和地区客运公司)、货运公司、车站服务公司、线路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五家全资子公司。
目前,德国联邦政府的铁路控制系统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级是联邦交通部,负责监管联邦交通、建筑、住房等事务。交通部下设铁路部,分为基础问题研究部、立法部、资产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投资项目规划部、综合联络部。交通部铁路司主要负责铁路立法、铁路发展规划和国家投资项目的审批。第二层次有两个机构,一个是联邦铁路局,一个是联邦铁路资产局。
联邦铁路局是交通部下属的独立行政机构,对联邦铁路实行一级控制,有1个机构,主要包括综合部门、建设部门、机车车辆运营部门、投资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法律部门等。主要职责包括六个方面:制定路网规划,确定和审批各铁路公司的线路规划;审查铁路公司路网融资计划,监督审查建设期资金使用情况;控制联邦铁路的运营许可,监督路网的合理使用,表明立场,对利用铁路从事经营活动或关闭铁路设施的申请作出裁决;进行铁路监督,包括对铁路运营设备和机车车辆的技术监督和鉴定,监督联邦铁路公司运营设备的建造过程;负责新设备、新技术、新标准申请的审批和修订;负责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联邦铁路资产局主要负责德国铁路历史债务的处置,柏林等地特殊资产的管理,改革前德国铁路职工中公务员的养老金发放。
德国政府对铁路改革的支持政策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德国铁路公司从“联邦普遍义务”中解脱出来,由履行管理职能的公共权力机构转变为独立面对市场、按私人企业组织运作的大型服务公司;第二,联邦政府有责任投资联邦铁路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第三,通过成立联邦铁路资产局,负责历史债务的处置和特殊资产的管理;第四,联邦政府每年向州政府拨款,用于地方政府购买公益性短途客运服务补贴;第五,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公共铁路运输,逐步解决税收公平和平等竞争问题。
德国铁路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经验是先立法,为铁路改革保驾护航。德国铁路改革开始前,首先是议会和政府通过了一系列关于铁路改革的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基本法和颁布新的铁路秩序法。新铁路秩序法是实现铁路改革所需的一系列法律的总称,主要包括《联邦铁路合并重组法》、《德意志铁路股份公司组建法》、《普通铁路法》、《联邦铁路交通管制法》、《联邦铁路线路扩展法》、《短途客运本地化法》、《乡镇公共交通融资法》。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不仅规定了德国铁路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而且为铁路重组、建设投资的财政保障、线路维护的资金来源、旧债处理、公务员和退休人员的管理和医疗保障、铁路管理机构和政府管制、铁路公司的权限等一系列问题规定了原则,为铁路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