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条财务公司财务管理的范围是:
1.资本管理和其他信贷资金管理;
第二,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财务收入管理;
4.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的管理;
5.损益及损益分配;
六、资金和财产的余缺管理;
七。其他财务管理。第六条财务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第七条财务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行政上受集团公司直接领导。
财务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审计。
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纳入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范畴,集团公司与同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八条财务公司应当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和上一年度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考虑影响本年度财务收支的新情况,编制财务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财务计划由三部分组成:财务收入、财务支出、损益及其分配。第九条财务公司的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所有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合理收取,认真核对,全部入账,确保损益的真实性。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手续费等收费标准,不得截留、挪用或办理其他账户。第十条财务公司的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成本管理,财务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重视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呆账准备金,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加强营业外支出的管理。营业外支出包括:退休金、丧葬抚恤金、长期休养费、职工失业保险金、灾害损失费用、坏账准备、其他营业外支出。第十三条财务公司的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费用、金融机构往来费用、管理费和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为财务公司的损益。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实现的利润应按照“先税后税”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利润分配制度须经企业集团公司同级财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财务公司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20%提取公积金。
财务公司提取公积金后,经与投资者协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公益金根据集团公司内企业人均奖金和福利水平掌握。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财务公司的资本分红,由集团公司商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第十七条财务公司只能向投资者的资本分配红利,不得提取利息。第十八条财务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的,同级财政部门不予弥补,由财务公司用以前年度缴存的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三年。仍有不足,以后年度提取公积金弥补。第十九条财务公司公益金的使用原则是:先提取,后使用,以丰补歉,不超支。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第二十条财务公司必须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建立账簿,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确保财产完整。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商业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执行〈国有商业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资金和财产出现盈余或短缺时,应查明情况,区分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的记账原则参照现行银行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