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条例
公告编号证监发[2009]28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自2009年6月165438+10月65438+6月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期货公司信息披露作出如下规定:
1.本规定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信用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的活动。
二、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客服及投诉电话、公司网站、公司邮箱等。
(2)公司历史信息。包括公司设立、更名、改制重组、增资扩股。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成立时间、许可证号、负责人、详细地址、客服和投诉电话。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期和批准文号。
(五)公司员工信息。包括期货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和资格编号。
(六)公司股东情况。包括期货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行业、经济类型、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办公地址、公司网站等。
(七)公司的诚信记录。包括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励期货公司公示除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公示平台上披露的信息。
四、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信息公示栏公布公示平台和公司网站、从业人员信息、投诉电话、服务电话等信息。
五、期货公司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流程、责任和问责。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七、期货公司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公示,确定专门部门负责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并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准备工作,确保公示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九、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信息公示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应当对公示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表明意见和理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公示平台将拟公示的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期货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应在2009年2月20日65438+前完成,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网上公示。
十一、公示信息发生变化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在线填报,更新相关内容,并立即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本规定第二条第(一)至第(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二、期货公司应当在开户时将公示平台和公司网站书面告知投资者,并在客户交易系统中提示相关事项。
十三、期货公司填报和更新应当公示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者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期货公司信息公示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