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筹备委员会成员条件
业主筹备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平正直;
5.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身体条件。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
6.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并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发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从以上可以看出,当选业主筹委会委员的条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有必要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