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1,编制要求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是普通合伙人;
(2)由1转50股东设立,不能以劳务出资;
2.风险不同。
(1)有限合伙人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不同的治理结构。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平等权利。根据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是权力机构。
4.不同的股份或股权转让。
(1)对外转让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内部相互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未规定的,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内部相互转让,无偿转让;
5.新的合伙人或股东是不同的。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二)经股东会全体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增资和引入新股东;
6.不同利润分配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股同权,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更强调资本的结合。
7.不同的纳税义务
(1)先分后税。不对合伙企业本身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吸收了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优点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人性和资本性的统一;
2.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无需分割成等份,股东只需按照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按此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有限责任公司不应该有太多的股东,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人性,是建立在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基础上的。法律规定2-50人;
4.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投资者范围内募集股份,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5.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得转让和流通。
综上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投资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所有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的部分投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部分投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