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土地收储企业纳税吗?

法律主观性:

很多人认为政府征地可以得到一些补偿,但是对于这些补偿,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缴纳一定的税费,所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有点低。先简单介绍一下政府是如何征收土地相关税费的。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还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还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2008〕277号)也规定,纳税人向土地所有者返还土地使用权时, 只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就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无论支付征地补偿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性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不征收营业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拆迁补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2009〕520号)第一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土地所有者返还土地使用权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国发〔2008〕277号),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中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属于因政府行为导致的政策性搬迁,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搬迁,不得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搬迁企业获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直接从政府财政和土地部门获得的收入。搬迁企业直接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中提到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处置土地使用权以外资产的收入,可参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搬迁企业取得实物补偿的,按照签订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2.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自政府搬迁公告和文件规定的搬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年起五年内,可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当年,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后,因同一搬迁行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者处置收入,应当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从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限于以下五项:搬迁前购建相同或类似性质或新的固定资产支出、购买土地使用权支出、其他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职工安置支出。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从中扣除。企业因搬迁按规定报废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或用于安置职工的其他费用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不得再计入抵扣。4.搬迁企业在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第一个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政府搬迁文件、公告、原占用土地已招拍挂的文件、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总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收支预算、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购买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购置其他固定资产、安置计划或项目等向其主管企业所得税申报。5.五年期满当年,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支出计划、项目立项文件以及置换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购置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技术改造、职工安置等资料。特别是一些企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在中国,征地补偿是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的,也就是说,补偿多少由评估公司评估,那么被征地人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金额,不需要代扣任何税费。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