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基金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合营企业取得的毛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应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2)储备基金除用于弥补合营企业的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还可用于增加资本和扩大生产。
(3)按本条第(1)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应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一级账户盈余公积、二级账户一般盈余公积、三级账户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用于企业发展。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准备金。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它们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是根据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提取的;后者由公司自行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