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控股公司的风险?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然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面对银行资产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率低等问题,一些金融机构开始通过持股扩大业务范围,这也带来了一个迫切的问题:如何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有效监管金融控股公司,防范和化解其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特殊风险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兼并扩张和混业经营,增强资本实力,加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合作、沟通和融合,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然而,由于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关系网络以及创新的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不仅会面临各类金融业务的一般风险,还会面临“控股公司控股”的组织结构带来的“特殊风险”。

(1)系统风险。

风险传递可能会放大风险。因为客户一般把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如果一个部门出了问题,风险就会转嫁到其他部门,损害整个控股公司的形象、声誉和信用能力,最终可能降低控股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

资本重复计算大大降低了抗风险能力。金融控股公司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可能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金,但实际上,控股公司的“净”偿付能力或“合并”偿付能力远低于其成员的“名义”偿付能力之和。重复计算资本意味着有限的资本要承担自身多倍的风险,这是一个巨大的隐患。

复杂的内部结构和大量的关联交易使得无法准确判断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问题是内部关联交易,有的高达数亿甚至数十亿。关联交易可能导致风险传递,使经营中的困难更加复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结构和关联交易的复杂性,使得投资者、债权人乃至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难以了解公司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职责,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和衡量公司的整体风险。

(二)结构不透明的风险。

规避监管带来的风险。在利益的驱动下,只要不同的金融专业监管制度存在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建立阻力最小的组织模式,比如让不受监管或监管程度低的金融机构成为控股公司的控股主体。这两种行为都会增加监管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监管的难度,从而使风险隐藏或直接导致风险。

内部贷款风险。对各级子公司的贷款是母公司有效控制子公司,实施控股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方式。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贷款人很难掌握贷款用途,负责监管这些子公司的部门也很难准确判断资金来源。

结构不透明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规模越大,参与的企业越多,关系越复杂,监管机构就越难以正确判断金融机构的风险。这种不透明的组织结构首先会使控股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更加困难,无法在危机开始时提前预警,最终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3)控股公司内部利益冲突导致的风险。

商业目标存在冲突。金融控股公司内某些子公司的利益本质上是冲突的。例如,投资者在银行储蓄的主要目的是寻求金融资产的安全性,但如果控股公司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将银行资金用于证券交易,就会违背投资者对安全性的渴望。同样,控股公司里的基金经理专门买控股公司关联企业的股票,不考虑其盈利性和安全性。

公司成员的决策自主权受到限制。由于安全等因素,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从子公司的管理层手中夺取部分权力,这可能会对其经营和决策造成诸多限制,从而带来风险。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面对全球金融竞争的严峻挑战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趋势,我们应尽快着手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管机制。

(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

树立以功能监管为主的监管理念。金融控股公司打破了分业经营的界限,不同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准确实施监管,应树立功能监管理念。功能性金融监管的概念最早是由哈佛商学院的罗伯特·默顿提出的。是指根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设计的监管。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由专业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进行监管。可以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同,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方案已经考虑到了这一趋势,成立了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从事综合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合作困难,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也可能受阻。因此,需要在跨行业监管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三会”代表组成沟通平台,避免监管规章制度冲突,协调各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措施。同时,要积极发展信息共享网络,开发相应的信息系统,更好地为监管服务,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将信用评级纳入监管体系。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无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整体监控和系统评估。建议借鉴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尽快正式制定标准化的国家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从整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监控和评估。

(2)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制定资本充足标准。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从事大量的证券经纪、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活动。,而这些活动对资本比率的要求应该高于银行活动。因此,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定不同的资本标准,有效揭示金融集团承担的主要风险,或者发现金融集团内部结构的潜在缺陷。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并不禁止以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金融与工商的结合。于是,出现了光大集团(金融控股工商)等前向相关的所有制结构和鲁能控股沈伟证券、蔡襄证券、英达信托(工商控股金融)等后向相关的所有制结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结构是否应该是英美式的“保持距离”,日德式的“紧密结合”,是“价格银行”还是“关系银行”,产业资本向金融领域渗透需要哪些规定和条件,必须尽快明确。此外,还应重点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自律机制的建设和实施,因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的基石,只有金融机构形成严格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才能发挥作用。

控制过度的风险集中。我国应明确规定,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控股公司确认、监测和管理风险集中度的制度和政策,每个受监管子公司必须满足专业监管机构设定的风险集中度限制;当控股公司对交易对手或附属机构的信用风险暴露超过控股公司资本的15%时,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

增加控股公司组织的透明度。透明度是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风险问题。监管透明要统一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逐步统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保证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要逐步统一对金融控股公司中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实现统一、全面的监管,防止出现漏洞。二是要遵循并表监管、综合评价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该分分合合。在分别监管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同时,负责监管母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当对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对其风险和管理进行综合评估。这样可以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规模、利润水平和净资产值,更真实地反映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更有利于防控风险。

防止关联交易。防范关联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点,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应要求母公司定期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化,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所有关联交易,并跟踪和监控以前的合法交易。应要求母公司在子公司之间设置“防火墙”,严格限制不良关联交易,超过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必须接受监管部门的专项审查。还应规定母公司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必要时由监管机构进行核实,这比直接进入子公司获取信息要容易和有效得多。

建立控股公司援助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应该成为其附属银行的“力量源泉”,随时准备在支付危机时提供额外资本。这可以保护银行,并有助于提高金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