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名单不影响证券公司的正常业务。

观察名单不影响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信息屏障制度指引》,自2014 1日起施行。根据指南,信息墙的一般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要知道原则对敏感信息进行管理,确保敏感信息仅被具有合理业务需求或者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晓。

2.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不得获取敏感信息,并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文件,要求员工对工作中获得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2)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信、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敏感信息安全;

(3)利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分布式设备,监控可能知晓敏感信息的员工形成的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及其他通讯信息。

4.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营业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封闭和独立。

证券公司应当对敏感信息的营业部人员的进出进行监控,要求该人员避免进入与其职务有利益冲突的营业部办公室。

5.证券公司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原则上,同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

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决策机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防止可能的利益冲突。

6.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者逻辑隔离。

7.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自营交易、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涉及的资金、证券和账户分别管理,不得混业经营。

8.有利益冲突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信息墙的两面。信息墙两侧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敏感信息交换,应当履行穿墙审批程序。

履行管理职责需要了解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屏障的墙上。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骑墙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骑墙人员的范围及其行为准则,防止骑墙人员不当使用敏感信息。

9.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穿墙管理制度,明确穿墙审批程序和穿墙人员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营业部需要其他部门派员合作穿墙的,应当提前向穿墙人员所在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其批准。

穿墙人员不得在穿墙后泄露或不当使用其知晓的敏感信息,不得获取与穿墙业务无关的敏感信息。

翻墙者只有在翻墙活动结束,且获得的敏感信息已经公开或不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返回墙内。

10.证券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分工协作,对穿墙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合规部负责记录穿墙情况,提示穿墙人员行为规范,并会同申请穿墙的业务部门和穿墙人员所属部门对穿墙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控。

11.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发生变化,或者其他人员跨部门调动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12.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明确设立名单的目的、公司或者证券进出名单的原因和时间点、名单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和职责分工、掌握名单的人员范围、相关业务活动的监控或者限制措施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法。

13.证券公司掌握或者可能掌握敏感信息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涉及的公司或者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观察名单属于高度机密名单,只有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道。

观察名单不影响证券公司的正常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对与被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者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14.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涉及的公司或者证券纳入限制名单。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限制名单的发布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防止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的需要,对与被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者证券相关的一项或者多项业务活动实施限制。

15.证券公司发现敏感信息泄露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将相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管理、促进敏感信息披露或者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