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可以由股东单独委派,也可以由某一方指定?

你不能。

根据《公司法》第37条和第38条,我们可以知道,股东仅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和监事,并决定有关其报酬的事项。

也就是说,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意译

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组织。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是股东作为出资人权利的重要体现。股东会成员都是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该条强调全体股东即“全体股东”平等体现股东的出资人权益。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是一项法定权利。如果你不是公司的出资人,你就不能被称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成为股东大会的成员。

该条用“公司权力”一词界定了股东大会的性质。所谓权限,是指公司的所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代理机构来解决。管理局不同于不执行日常业务的执行机构,也不同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

股东会只负责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投资者的权益。股东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是常设机构或日常办事机构,这是由股东会的权力性质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决定的。

本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会行使职权所作决定的范围,股东会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守。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参考资料:

法律教育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读: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