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一个突出的新变化是引入了国际通行的委托管理制度,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投资活动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受托管理风险投资企业的资金,为风险投资企业寻找投资机会和谈判投资条款,或代表风险投资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并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

受委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以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不低于654.3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法人组织或合伙组织的形式。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者委托方董事会报告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中期和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创业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该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