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担保合同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且该担保无效的;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作为担保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和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超越权限的。
5.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作为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在下列情况下,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对外提供担保;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部分的外债提供担保;
(4)无权从事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
(5)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主合同发生变更或债权人转让对外担保合同项下权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9.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10.主合同债权人以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
11.主合同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的事实的,该保证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