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其他经济纠纷的意见(试试?D

建筑企业定金被骗案的诉讼选择

-

一.案件事实

二、法律分析

1997 10、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南京工程处(以下简称“南京工程处”)获悉,南京国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五公司”)将对江苏省溧水县石臼湖进行综合开发。经协商,当月与国五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和进场保证金协议。被告进场后未按协议约定返还进场保证金和支付工程预付款。这时南京工程处才发现,国五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履行合同,即要求返还200万元的进场保证金。被告只退了40万。经多次催款,余款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

经过调查,律师了解到:

国五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由安华公司和刘小燕* * * *出资设立,其中:安华公司出资539万元;刘小燕出资66.5438万元。并委托江苏鑫海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深海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国五公司的注册资本自始至终未缴足。安华公司实际出资仅为现金30万元,两股东所谓的实物出资均为虚假。9月1998、12、6月15日,金陵晚报分别在10月23日的《人民公安日报》和10月23日的《人民公安日报》上曝光了国五公司虚假投资、虚假注册资本等一系列问题。》,揭露了国五公司职员团伙的诈骗问题。南京市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了刑事调查,并拘留了杨伟明等国五公司的所有员工。

1.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新海办在答辩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根本不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溧水县,非南京;第一被告安华公司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我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这个案子是刑事案件。经理杨伟明已被南京市公安局认定为个人诈骗,已构成个人合同诈骗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应遵循“先刑事案件,后民事案件”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上海、福建、江西、浙江、江苏、安徽等六省一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其他经济纠纷的意见(试行)》规定:“以铁路企业为一方当事人的购销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由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案件,以铁路经过的地方、城市及其管辖的行政区域为限。”本案原告为铁路企业,性质为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和履行地为南京。根据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本案的合同纠纷是否属于经济诈骗犯罪,是否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则不是程序问题。

2.本案中刑事和民事问题的交叉。

国五公司员工杨伟明持有公司授权委托书,以公司名义与南京工程处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进场保证金协议,属于职务行为,进场保证金也由国五公司收取。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五公司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经济责任。杨伟明等人以国五公司名义实施的诈骗,以及对诉讼选择和企业管理的建议。

实施诈骗的人不一样,诈骗所得不一定全部被犯罪分子侵吞。杨伟明因个人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与本案诉讼事实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无论杨伟明的个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不能免除公司法人对其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承包主体的资格和合同的效力

本案合同双方为南京工程处和国五公司。由于国五公司注册资本尚未到位,不具备法人设立的条件。因此不具备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出资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何确认经济合同效力的批复》,“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前签订的经济合同,因其注册资本出资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不应确认为无效。”本案涉及的合同是有效的。

4.关闭企业初创企业的民事责任问题。

本案原告南京工程局在提起诉讼时,并未将合同当事人国五公司列为被告,而仅将国五公司的创业企业安华公司列为被告。这是不正当的吗?将国五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安华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是否应该更严谨和恰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注销或者关闭后开办企业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实际投入资本的, 或者投入的自有资本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不符合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基础上,可以认定安华公司经营的国术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安华公司承担。因此,直接将安华公司列为被告是准确、恰当的。

5.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后果。

被告新海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在未核实产权归属、未见到实物的情况下,凭空为国五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的规定,被告安华公司应承担先清偿债务的责任。

6.公证机构出具虚假公证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武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实物出资由《红木家具买卖协议》和购买红木家具发票七份组成。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为安华公司出具了公证书,证明实物出资已经交付。国五公司被媒体曝光后,常熟市公证处立即决定撤销公证书。公证处出具的虚假公证书造成相关利害关系人虚假信任,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先例。7月5日,1993,司法部办公厅对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洛阳市公证处不应作为经济(民事)诉讼被告的请示作出了批复。公证不当或有错误的,应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院受理后,被告新海办事处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后提起上诉。1999 165438+10月17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安华公司向原告南京工程处返还进场保证金654.38+0.6万元,并赔偿原告南京工程处经济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新海办事处对被告安华公司支付的债务不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1,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企业是以利润为导向的经济组织,其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政府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是根本。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刑事诉讼解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企业的经济利益得不到赔偿(因为刑事责任人与民事责任人不对应),相关民事责任人也会因刑事诉讼的特殊性而逃避民事责任。

2.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安全与监管

如今,建筑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业主在投标时索要投标保证金,中标后交纳履约保证金,占用投标人或承包商的资金已成为惯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安全和监管对投标人和承包商来说尤为重要。银行保函可用于灵活性。

3、企业应建立法律顾问对重大经济合同的跟踪服务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经济活动决策、重大项目招标、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顾问跟踪服务机制,随时知晓企业面临的风险,及时收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及时挽回或避免企业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