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代以后劳役制度的发展。

隋朝

黄凯第二年,隋文帝下令实行均田制。一丁接收100亩农田,80亩为开放农田(农田接收人死亡后应上交国家),20亩为桑田或麻田(可传给后代买卖)。妇女、奴婢、牛鼎、京官和外国官员都有相应的规定。

虽然农民的土地定额往往不足,但均田制的实施毕竟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了一些土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从而对当时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租金转移强制服役制度

黄凯二年,规定:丁年满十八岁,由他负责租调劳力;六十岁的人老了,免交房租,免服劳役。地租为地租,转户调节,强迫劳动是劳动。一夫一女是一张床,每年交三石小米的房租。收桑田者付绢马一匹,棉花三两,收麻田者付布一端,麻三斤。丁山和奴婢只需要付一半的房租。丁楠每年做一个月的苦力。

开皇三年,减租调工。前三年,收地人拒交租金,拒服兵役。丝调由每年一马减为二尺,劳务由每年一个月减为二十天。

皇帝在位十年,规定五十岁以上者可以“免服,败于庸役”,用纳布丝代替强迫劳动。

这些措施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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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只是到了隋朝第二代,杨迪为了满足自己的奢靡生活,夸耀国家的富强,大兴土木,四处远征,无限制地征发徭役,搜罗财物不计其数。大量士兵和民工死亡,农村极度缺乏劳动力和耕畜,大量土地荒芜,社会经济严重受损,人民生活难以为继。它导致各地农民起义,并最终导致隋朝的灭亡。

唐朝

唐初延续均田制。基本制度与隋朝相似,只是在细节上有一些变化。

土地的买卖是严格控制的,有可以卖的情况,但是规定土地的购买者不得超过他应该占有的土地的配额。

唐代的均田制并没有触及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往往只是从荒地中划拨。地主往往比农民占用更多的土地。但由于均田制禁止买卖土地和无限期占用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保护了小农经济,对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租佃调整法是唐初的主要税制,基础是均田制。租金是按丁征收的,每丁一年交两石,称为租。每年桑植区付丝二丈,棉三两,麻植区付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成一调。每丁每年要服二十田徭役,加上闰月两天。不伺候,一天折丝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平庸。加班的话,免调十五天,免调三十天。额外服务不能超过三十天。这些政策让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唐太宗在位期间,赋税和徭役都比隋朝减轻了,尤其是强制徭役减轻了许多,而且更加温和,以免抢了农时。唐太宗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精简机构,节省政府开支,增加社会人员以换取大量农场牲畜,使社会生产逐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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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唐初实行的均田制并没有改变地主大量占有土地的局面,土地可以各种名义买卖,只能延缓而不能阻止土地兼并。均田制逐渐被破坏,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在唐玄宗晚期,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四处逃亡。

尤其是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局面形成。藩镇豪强往往不归中央,向朝廷纳税。成为唐朝的心腹。

唐朝末年,宦官专权。肆意掠夺人民的土地,加重了人民的苦难,使社会矛盾更加尖锐。

土地兼并的发展和均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失去了土地。大量农民离开户籍,成为地主的私人佃农。国家控制人口减少,收入锐减,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唐政府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整顿均田制,但由于土地兼并的迅速发展,这一措施收效甚微。二是征收各种苛捐杂税,扩大征税范围,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

后来,唐朝决定进行以财税制度为重点的改革。比如将食盐的垄断权收归国有,整顿漕运,实行长平法(其实就是通过买便宜卖贵来调节价格,政府从中获利)。

上述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困难。德宗元年,宰相杨炎建议颁布“两税法”(因此得名)。

两个税法是对当时税制的全面改革。

两个税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 .取消租贷和所有杂费,保留税收配额。二、将以当时居住地户籍为准,缴纳税款。三、不是按照税收,而是按照资产和田地。4.没有固定住所的香港商人也要纳税。5.每年夏秋季纳税。六、中央政府根据现在的财政支出情况制定预算,设定税收总额,然后分配到各地进行征收。

优点如下:1。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了国家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第二,按资产、按领域征税更合理。第三,“以税计钱,以物折价”的观念,强调了货币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缺点:第一,土地合并不受任何限制,比较严重。第二,量入为出的做法,使得以后的税额不断增加。第三,由于钱少,物价一直下跌,实际上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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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后期,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富人有田地,穷人无立足之地。”阶级矛盾急剧激化。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原因是:物价下跌;增税;杂项税增加;提高盐的价格;预收税款等等。人民不能忍受。

黄巢大面积打击地主阶级,士绅阶级基本消灭。农民的社会地位提高了,土地高度集中的情况也有所缓解。起义体现了农民“平均”的思想和要求。

后周(951-960)

周朝后期柴荣的经济改革主要有:整顿田地,停止耕种,招人开垦土地,设置赋税,发展生产力。后周的国力大大增强。

北宋

宋太祖接受了赵普的建议,建立了由中央政府控制的财政体制,大大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权。但财权过度集中,导致地方财力紧张,物质基础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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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至仁宗,土地高度集中,赋税沉重,使得社会矛盾迅速激化。农民阶级(即当时的第四、第五阶级家庭及其全部顾客)占总人口的85%以上,土地不到30%。大量农民每年要交一半以上的收成,有些地区甚至达到70%。而且北宋的徭役种类繁多,服役时间根据具体情况暂定。

王小波和李顺起义提出了“贫富平等”的口号,发展了唐末农民起义中“贫富平等”的思想,反映了农民要求改变“贫富不平等”的社会状况。

神统治时期,王安石变法。他以“富民强兵”为宗旨,以“财政管理”和“军队整顿”为主要内容。

各种财务管理方法:等损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税法、市场易法、平田平均税法。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既得利益,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宋神宗死后不到一年,所有的新法律都被废除了。王安石死而无憾,变法失败。

变法失败的直接原因是反对势力过于强大,根本原因是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但只是局部改善统治的某些方面,不可能以牺牲地主阶级的利益来改善广大人民的处境。最可怕的是,土地兼并问题没有解决,贫困农民从新法律中获益甚少,改革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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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末年,政府的“创局”、“服局”、“公地”等行为使阶级矛盾两极分化,各地民众纷纷造反。

南宋

南宋初年,宋金战争激烈,人民流离失所,大量土地荒芜。南宋政府趁机掠夺,南方土著地主也想尽办法强占农民的农田房屋。人民遭受沉重的地租剥削,生活十分艰难。

南宋稳定以后,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剥削更加残酷。这激起了持续不断的农民起义。

元朝

元朝土地集中,蒙古贵族和汉族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租金率往往在60%以上,甚至封建政府也颁布过减租令,但依然是一纸空文。

其税制混乱,南北税制不同。北方主要是税、粮、税。税粮分为税和地方税。一般来说,不是同时交两种税,而是哪个税多就交哪个税。也有一户同时缴纳两种税的情况。分差丝、银、现金都是按户征收的。南方的税收制度沿袭南宋两税法,以一亩为单位征税,分夏秋两季。秋税征粮,夏税征木、棉、布、丝、绢、棉等物。有两个项目,即银行券和银行券。除了上述赋税,政府还有各种勒索和沉重的徭役和仆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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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末,贪官横行。土地兼并严重,蒙古王公大臣、喇嘛僧侣、寺院第一号不在蒙古王公之下,汉族地主兼并土地之风与日俱增。元政府对人民的剥削大大增加,各种赋税比元初增加了十倍、百倍。

明王朝

明朝初年,朱元璋命令全国各地流亡的人,根据自己的能力,回到家乡进行生产,开垦土地。开垦的土地归人民所有。荒地开垦有三种类型:民用、军用和商用。

为了掌握人口和土地的情况,保证赋税的征收,明政府建立了黄皮书(详细记载李佳的户数情况)、鱼鳞簿(土地登记簿)和李佳(最基层的赋税征收和社会管理单位)制度。

明初的赋役是按田征收,赋役是按户或户征收。分夏税和秋粮。服务分三种:立瓜、君平、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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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叶以来,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皇族、豪杰、贵族、官僚和地主富户都大肆掠夺土地,导致土地日益集中。军营制度逐渐被破坏,士兵们无依无靠的逃亡。而且土地被官僚地主吞并藏了起来,明政府掌握的土地数量大大减少。明朝时期,赋税加重。甚至在明初,所有的税都是对从未开课的土地征收的。在重税和粮食的挤压下,农民不断破产和失业。

在这种情况下,张试图通过改革来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的统治。

清理田地,增加一部分田地,有利于遏制地主偷税漏税的现象,改变税收不均的局面。

实行“一鞭法”。其基本点是:第一,强迫劳动部分摊入田赋,相对减轻农民负担。二是强迫劳动改为白银,使农民摆脱了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3.赋税征银不仅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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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后期,土地兼并更加猛烈。“有田者十一,佃户者十九”。由于皇族、贵族、官僚的挥霍无度,政府先后实行“三薪加派”(辽薪、剿薪、练兵)。三薪总额是正常税收的一倍多,农民负担不起四处逃亡,土地贫瘠。明朝统治者为了摆脱财政危机,对城市工商业者进行掠夺。激起了城市居民的反抗。

清初

清朝初期,人们被招募去开垦土地。到康熙末年,中国的荒地基本都被“开垦”了。

康熙八年,朝廷下令前佃农无偿耕种田地,对鼓励农民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康乾年间,多次下令免除钱粮,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朝初期的税制遵循明朝的一条鞭法。由于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的进一步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问题。所以康熙年间进行了改革,采用了地定和地定的融合。这就使得税收随着田地的多和田地的少而增减,农民就不用担心税收的问题而杀人逃跑了。对家庭人口增长和国家人口统计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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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期,土地高度集中,尤其是雍正、乾隆、嘉庆、道光时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

赋税越来越重,定银总量越来越大。清政府除了土地税和粮食外,还征收各种杂税,各地许多民族与政府和地主进行斗争。

从上述事实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基本规律:

第一,土地的兼并和集中,每个朝代都有,而且总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均田制自建立以来,一直处于将被摧毁的地位。土地高度集中的另一面是大量农民失去了土地。这对整个国家显然是不利的。然而,作为地主阶级统治的总代表——王室并不能完全阻止这种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王室可能在土地兼并过程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

第二,在每个朝代的末期,土地的高度集中和沉重的赋税负担往往是两个最重要的标志,它们是大规模农民战争的直接原因,并能诱发随后的“乱世”和“改朝换代”。乱世农民起义中产生的力量往往会给开国君主以极大的震撼,成为新王朝调整税收政策的一个教训。

三、从前两个分析来看,历史似乎存在“轮回”。或许正如张治中先生提到的“历史周期性规律”。建国——连土地(至少让农民得到一定数量的土地),减税——社会发展,积累财富——土地兼并——加重赋税——农民不堪,起义爆发——乱世——建国。这个循环一遍又一遍地重复着。地主作为统治阶级,为什么看不到这个规律,还不断兼并土地?可能的原因是:认知方法论的局限;利己主义导致的相对短视,一方面体现在时间尺度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利益理解的深度上。

第四,税收征收逐渐从重户变为重田产。这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农民阶级是有利的。由于地主往往占有大量土地,而大量农民缺乏甚至没有土地,这就造成了税收不均的不合理局面。如果以户为单位盲目征税,农民只会投靠地主,成为“隐民”,使国家税收总量减少。然而,这种税收政策的趋势对普通房东是不利的,因为这使他们缴纳更多的税。在这里,我认为,需要区分的是国家的利益和统治阶级的利益。有时两者并不相同。征收土地财产税对国家有利,对地主作为统治阶级没有太大损失。但对农民来说,税收地位的逐渐下降,表明国家对农民个人的控制逐渐放松,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

五、征收从征收实物转向征收货币。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不发达,使得农民缴纳的税收不得不出现实物。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以货币形式存在是必然的。这种方法简化了纳税服务的操作程序,从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当政府发行货币不当或有意压低价格时,实际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6.单独考察强迫劳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汉代的地租税收中,代表性的强迫劳动比按田征收的地租更重要。魏晋至唐代,租调(即户调,唐代为租调)仍以征劳役为主,耕田尤为重要。唐宋明两税法将代表劳役的征款纳入两税,但并未开启“富者服其财,贫者服其力”的服务。明朝中叶以后,一种鞭法把所有的“役”都打入地下。这种情况也反映了统治者对劳动农民剩余劳动力的剥削,从秦汉时期的沉重劳动负担到劳动负担逐渐减轻、实物负担逐渐增加,再到实物负担逐渐减轻、货币负担逐渐增加,最后到货币负担。因此,我们可以将税收制度分为四个阶段:汉代的税收、魏晋至唐代的税收、唐宋至明代的税收和明中叶以后的一鞭。这四个阶段与农业产量扩张的四个阶段相吻合,也说明统治者剥削农民剩余劳动力的方式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的。

7.基于四五六三点可以看出,随着经济、阶级关系、财政需求等方面的演变,纳税服务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秦汉时期的地租(税)、口税、劳役,在魏晋南北朝、隋、唐初,以及两税法改革后的中唐至清代,演变为按土地(户)征收的地租(税)、劳役。到了清代,中国古代的税收结构终于完成了从人头税到资本税的转变,同时也完成了从租税、税、税到田赋的转变。换言之,中国古代赋税结构的演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人头税逐渐转变为资产税,另一种是强迫劳动逐渐从现役转变为代理役和雇佣役,而这两种方式的最终交汇点是田亩税。然而,上述演变过程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式、原因和社会影响是相当复杂的。

八、1939 65438+2月,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 * *生产党》在论述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缓慢发展的原因时指出:“...地主阶级这种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所造成的农民的极端贫困和落后,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经济和社会生活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剥削包括征兵。

“一般来说,封建剥削可以分为田赋和人身税,田赋是剥削的主要形式。虽然历代剥削的方式不同,但封建剥削的实质是直接生产所获得的剩余产品,几乎全部付给私人地主和封建国家。除了维持自己和亲人的生存,大部分只能继续简单的繁衍,甚至有的根本无法继续简单的繁衍。至于能扩大再生产的农民,则少之又少。”

这段话不仅适用于个别农民或个别农民阶级,也适用于整个国家。在历史的“轮回”中,常年积累的财富总会在短暂的乱世中耗尽,国家只能维持其简单的“再生产”。当然是有进步的,但是这个折线整体上升的趋势还是很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