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规定

(1)内部调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外部转移

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没有约定: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1/2以上)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内部的人转让股份不需要做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

(1)明确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谈判-投资比例)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据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程序: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