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也称股权质押,是指质权人以自己的股权为质押标的物设立的质押。

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出发判断。

首先,股权质押时,质押了哪些权利?无论是物权还是所有权利质押,权利都不能像实物一样转让和占有,只能通过转让凭证或登记来满足。因此,我们无法从质押的活动中区分出哪些已经转移,但可以从质押的执行中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偿还期届满,但出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到质押执行的问题。《担保法》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执行,但允许参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关于动产质押的执行,《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质押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押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权利。

质押股权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拍卖、出售,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即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否则,如果受让方获得了所谓的产权,但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被与公司财产无关的一方所享有,岂不可笑?因此,它也否定了所有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财产权,在一开始就被设定了。因为一个被转让的权利一开始是不完整的,但是转让之后就变完整了,这是不可能的。也有作者指出,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不得强行分割,只能认定一部分为质押标的,另一部分可以无故排除。

再次,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质押股份的决议时,实际上包含了对当时可能的股份转让的许可,包括对公司人性的考量。我国《担保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