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
作为一种临时措施,只有在保险机构原负责人辞职或被解聘、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才允许设立临时负责人,以保证机构经营运作的稳定性。临时负责人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且未被相关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期限最长为三个月,临时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报监管部门。事业单位不得以临时负责人3个月的临时负责时间作为考察干部的考察周期。
任命临时负责人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临时负责人的任命情况,并立即开始遴选机构拟任负责人,在临时负责人3个月的临时期限内完成拟任负责人的审批程序,取得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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