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密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安全。证券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为客户之间、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募集的资金;向客户借入证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的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在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体系、决策和授权体系、操作流程以及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体系。融资融券业务决策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建立和运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相关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单一客户、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转换率,客户可通过融资融券买卖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操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确定特定客户的授信额度,检查、审核和监督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策,具体负责客户资信查询、合同签订、账户开立、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工作。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放贷,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应当由总部决定的签约、开户、授信、收取保证金等事项。

(3)独立运作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完善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交易、投资银行等业务相互分离,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

(4)岗位分离原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审计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