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的国企老板贪污8000多万元,被判死刑并吊销营业执照。
内蒙古干坤金银精炼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宋,因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金银1吨,一度被外界称为“黄金大盗”。在百度百科上,他被称为“中国近30年来的特大贪污犯”之一。昨日,记者了解到,在2013被内蒙古高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近两年后,最高法院近日对宋案作出裁定,该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最高法院认为,案件中认定的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认可内蒙古高院一审维持死刑的裁定,撤销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案例
8000多万人因挪用公款被判死刑。
据了解,53岁的宋系内蒙古赣坤金银精炼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贪污罪,宋于2010 12 15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12 65438+10月2 6日,自治区检察院将此案提交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宋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骗取干坤公司股份溢价款等公共财物价值6504.5万余元,先后3次挪用公款26543.8+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一审法院认定宋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一审被判死刑后提出上诉。2013年8月9日,内蒙古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该案随后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律师说许多事实缺乏证据。
宋不认可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所以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期间,他聘请了律师为他辩护。
宋死刑复核案辩护律师谢通祥说,根据案卷材料,法院认定的许多事实缺乏证据。其中,法院认定宋挪用干坤公司654.38+00万元注册成立自己的公司并以2.9万亩土地租金取得654.38+07万元的事实不清。
谢通祥认为,宋在这里设立的公司实际上是牛元公司。2003年8月11日,宋等三名干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干坤公司成立牛元公司,牛元公司实质上是干坤公司的子公司。后于2004年2月19日,牛元公司重新注册验资。此时,这家公司的投资人是宋和三个外人。这4人均为个人出资,流动资金为宋在案外向马某借款10万元并转入牛元公司账户,无干坤公司资金。所以这个公司的性质是宋代的私人公司。其通过旗下第二牛源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合同获得了2.9万亩土地及其他优惠条件,并将这部分土地出租,收取的租金合法。
此外,谢通祥还指出,根据2005年3月干坤公司董事会决议,宋当时已不再担任国有股代表,开发区管委会委派他人担任干坤公司国有股代表董事。宋没有达到挪用公款和贪污的主要要求。
死刑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65438+2005年8月6日对宋死刑复核案作出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法院裁定,不准内蒙古高院维持宋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后撤销终审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随访
弄个死刑,给看守所的律师写信,做个陈述。
据谢通祥说,2013见到宋的时候,宋还对自己的案子充满希望,感觉不像是一个已经过了二审,正在等待死刑复核的人。根据谢通祥的描述,宋是个很精明的人,对法律观点和法律没有很好的把握,不像一般的刑事当事人。宋很懂法律,对于检方指控的每一项犯罪事实,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规则认定的每一项犯罪事实,他都能有自己的辩解。“可能是因为他曾经在内蒙古高等法院任职。他知道法律,也相信法律。”谢通祥介绍。
谢通祥告诉记者,他在今年年中意外地收到宋的一封信,要求与律师紧急会面。谢通祥说,他是应宋的要求与宋见面的,当时他看上去有些疲惫。宋说,他在看一本书时发现了一条关于自己的新闻,说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韩被宋控告。宋觉得很可笑。他和韩国没有太多的交流,也没有共事过,就写了一份声明,交给了谢通祥。宋在一份声明中说:“我与韩没有接触,对朝鲜一无所知,所以我不能报道朝鲜。我没有举报韩”在声明中,宋自称是“一个重视友谊、守规矩、有良知的人。我绝不会诬陷别人,举报别人来救我的命”。
等待死刑复核,每天早上担心被执行死刑。
据宋向律师谢通祥描述,从2015开始,宋的死刑复核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宋也开始感到焦虑。
谢通祥说,宋曾经讲过两次死刑判决对他的巨大影响。近年来,他对生与死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他说他亲眼目睹了看守所里大概有5个人被提出执行死刑,对当时的宋影响很大。”
谢通祥说,宋告诉他,他被关押的看守所规定带人上来的时间是每天早上6点。这些人有的被带上法庭受审,有的被询问,还有几个在等待死刑复核宋立科·戴文。“他每天一点到五点起床,等着,等着六点接人。过了一会儿,他还没来接人,说明他安全了。这一天是安全的。”谢通祥说,由于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是直接送到看守所的,送达当天就是执行日,所以宋只能在执行当天或者收到复核裁定书的当天才能知道死刑复核与否。
□专家声明
再审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适用新刑法。
宋于今年8月被最高法院裁定撤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今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5438+065438+10月,其中对贪污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那么宋案的再审会按照新的刑法标准进行吗?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认为,案件再审后应遵循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9和修正案8的量刑对被告人更有利,刑罚更轻,那么哪个像法律。
最高法的裁定是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也就是说该案并没有成为定案,重审时可能存在新旧刑法的冲突,所以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刑法修正案9对腐败案件的处罚尺度和定罪门槛有所提高,再审案件应当按照新刑法进行审判。
& gt& gt涉及的具体内容
据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宋在担任内蒙古干坤金银精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干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低价认购、购买干坤公司股份的方式,非法获取干坤公司股份517万余股,将股份溢价10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6月,宋从干坤公司挪用资金10万元成立公司。同时,在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宋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为干坤公司投资的面积为29000余亩的19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有权人变更为自己的公司名称,并将土地出租用于耕种并收取租金。8年间,宋共收取租金17万余元并据为己有。
2005年3月至5438年6月+2007年2月,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干坤公司公款3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盛坤公司,并将干坤公司购买的一座金矿以盛坤公司名义非法转卖,侵吞资金2500余万元。
2005年底至2006年,宋以投资办厂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贷出的公款800万元,以其亲属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并从事经营活动,同时非法将干坤公司价值654.38+02万余元的黄金等财物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