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备案高管和基金经理有什么资质要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途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已有解答。

首次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同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种类和其他申请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查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业务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和业务培训,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整改。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募或者私募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责任。

通过公开募集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其基金份额享有收益、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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