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能保值吗?股权保全的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转移或者变价。人民法院查询、查封、冻结、转让或者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查封、冻结、转移或者变更财产价格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2.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股份),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强制被执行人转让,或者直接拍卖、变卖处理,或者将股份直接补偿给债权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或者股权。
投资权益或股权被冻结的,应当通知相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过户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被冻结的投资权或股权。
54.被执行人在其法人独资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对申请人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或者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投资权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或者股权,以转让所得向申请人清偿债务。
55.经合资、合作企业另一方同意并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被执行人被冻结的投资权或股份可以转让。
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股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保护合资对方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