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差的公民?1,000,000,000本金亏损1.71,000。“破钞者”是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多份判决书,多名投资者起诉北京嘉义财富及其基金经理李文东。其中,投资人宋女士投资654.38+0万元,四年后亏损98.29万元,仅剩1.71万元;2017年,投资人李先生先后将1459800元投资于北京嘉义财富旗下私募产品,至2021,1285万元赎回,四年亏损率91.2%。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嘉义财富已于2022年6月被注销私募管理人资格。去年8月,该公司基金经理李文东因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向不特定对象推广等违规行为被监管并出具警示函。
1万四年亏了98万
根据民事裁定书公开内容,北京市朝阳区宋女士于20117年6月6日与北京嘉益财富签订《九强新成长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认购基金1万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万元。
后来基金出现亏损,与宋女士签订了补充协议,承诺如果宋女士在2018年2月2日起三年内不赎回基金,个人保证“自2018年2月2日起三年内基金净值未恢复到1元以上”。如果届时基金净值不能恢复到1元,将负责向宋女士补足1元,之后基金投资人可以赎回。
补充协议签订后,宋女士未按承诺赎回基金。到2021 65438年2月2日,她持有的基金净值还没有恢复到1元。她多次联系李文东,要求按照补充协议支付投资损失,但李文东回避。基金净值从0.0314元跌至0.0171元,投资亏损达98.29万元。
4年亏损超过91%
此外,2017年6月2日,经基金管理人介绍,北京的李先生与基金管理人北京嘉益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签订《嘉益-私募机构精英322号基金合同》,认购嘉益-私募机构精英322号基金A类份额,认购金额为654.38+0万元。
本基金于2017年6月9日成立并开始运作,初始单位净值为1元。2017 165438+10月14、李先生使用嘉义322号基金认购该基金有分红,确认认购份额为45.98万份;到目前为止,他在嘉义322号基金的总份额为654.38+0.4598万份。
但是,后来基金单位净值继续下跌。在此期间,李先生多次致电,询问嘉义322号基金的投资情况及其持续下跌的原因。但李文东从未透露该基金的具体投向,只是希望投资者继续持有,确保基金净值恢复到1元以上。
在此背景下,李先生收到了于2018年2月2日签署的《九强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并附上了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补充协议中,李文东承诺包括嘉义322号基金投资人在内的前九大系列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自2018年2月2日起三年内不赎回基金,李文东个人担保“自2018年2月2日起三年内基金净值未恢复至65438+”。
然而,三年后,从2018 12到20212 15,嘉义322号基金的单位净值从未超过1元。
2021 12年2月20日,李先生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1459800份嘉宜322号基金。赎回时基金单位净值为0.088元,赎回金额为128500元。也就是说,基金运作四年亏损率达到91.2%。
嘉义财富已被注销私募管理人资格。
对于前述产品巨亏的原因,有分析称,私募基金巨亏仍与其合约有关。一般情况下,私募产品很少出现巨亏,有两种情况可能导致这种现象:一是产品投资问题。如果是私募产品,因为私募投资本身就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投资失败后存在出清的可能。其次,该产品因杠杆、对赌等原因造成巨额亏损。所以投资者一定要看清楚私募产品的产品说明和合同协议。
国财经评论员石亮表示,投资私募基金可能会遇到资产配置不合理、止损警戒线设置不明确、频繁投资或换股、基金经理水平不够等问题。建议筛选靠谱的基金经理,尤其是经历过不止一轮牛熊市的基金经理。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继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北京嘉益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在中国证券基金投资业协会处于“协会注销”状态。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嘉益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3日,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马。
2022年6月24日,中国证券基金投资业协会通报称,北京嘉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经营异常被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协会提醒投资者,继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状况,谨慎做出基金投资决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会将继续坚持“扶优限劣”的基本方针,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信息记录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此外,2021年8月2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两项行政监管措施,分别对北京嘉益财富及其基金经理李文东出具警示函。
北京证监局称,经查,嘉义财富基金经理李文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反映未尽到审慎勤勉义务;二是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广、宣传;3.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亏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北京证监局表示,李文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