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制度的建立及其对公司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由1855年的《英国有限责任法》确立。随后,许多国家通过公司立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制度。比如1892年德国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及后来法国、日本等国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标志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些法律的核心要义是:出资人应当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2月29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后来分别在1999、2004、2005、2013、2018五次修改。

截至目前,我国注册法人企业已达3000多万家。如果说公司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那么有限责任制度就是公司腾飞的助推器。有限责任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现代公司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克服了无限公司股东破产带来的个人破产风险,刺激人们积极投资,便于广泛筹集资金,极大地促进了大公司的发展。美国著名公司法学者、时任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在191纽约商会143年度晚宴上发表了题为《政治与经济》的精彩演讲,对公司和有限责任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是这样说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特发明,无论从其社会、伦理、产业效应还是政治效应来看,它都是更好的。”就连蒸汽机和电力也远不如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型设备。不仅如此,如果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蒸汽机和电力也会变得弱小。“可以说,先进的制度设计本身是可以转化为生产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