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评估报告

企业评估报告

企业评估报告,随着人们自身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事务会用到报告,报告具有事后编写的特点。无论是社工还是职场人,都需要学会写报告。以下为大家提供一份企业评估报告。

企业评估报告1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历史沿革、隶属关系、主要产品、生产规模、法人和邮政编码、企业环保责任制和人员责任制建立情况等。(附各企业地理位置图)。

(二)项目概述

按照项目建设前后的时间顺序,逐一说明企业各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新建、改建、扩建)、厂区布置(附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三)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节点

简述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主要工艺装置和污水节点(附工艺流程和污水节点图)。

(4)原材料和产品

企业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水的消耗量和年消耗量,产品和副产品的储运方法和年产量。

(5)主要生产设施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包括名称、主要参数、数量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说明现有生产设施的状态(正式运行、试生产、在建)。

(6)主要环保设施

主要环保设施清单,逐项说明企业主要环保设施的名称、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和运行情况。

二、企业自查情况

(一)产业政策的实施

企业的工艺、技术、生产设施和产品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xx版、20xx版)。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的生产设施,要说明原因,列出限期淘汰改造计划。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情况

企业新建、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情况。,并列出所有环境影响报告和批准文件的时间和审批部门。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逐项说明企业建设对应的环保设施,需要列出更多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竣工环保验收。

各项目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是否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等。,还需要列出更多的项目。不符合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的,应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方案。

(四)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

企业应执行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率)及排放是否达标等。(近三年监督性监测或有资质单位的企业监测的数据)。

详细描述企业产生和排放废气、废水的所有污染源名称,以及各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和排放量。

(五)环境保护设施和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

企业的生产线数量,分别列出每条生产线产生污染物的环节或部位,应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对按照环评文件和批复要求安装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监测项目、运行和联网运行情况逐一进行说明;未按国家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附延期安装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重金属污染防治

生产企业的工业性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产品涉及的各种重金属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标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情况。

重金属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近三年监管监测和企业自检数据。

(七)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等。,并列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处置方式和最终去向。

(八)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缴费执行情况: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地方环保部门审批、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近三年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清单显示排污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起止时间、污染物种类、数量、排放去向等。排污核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缴费收据中的缴费金额不一致的,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九)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

企业所在地与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等的区位关系

详细说明企业排污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不利影响,以及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要求的整改情况。

(十)环境安全危害预防、环境风险识别和应急预案制定。

企业是否存在严重的环境危害,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置应急物资和设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等。

(十一)企业环境管理和自我监测。

企业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落实环境责任制,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操作规程,建立环境保护设施和生产设施运行台账,管理其他环境保护档案。清单显示了企业的种类、数量、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和排放去向。

(十二)环境信息公开

企业编制年度环境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列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和效果。

企业评价报告2一、中国企业负担调查

(一)调查对象

* * *共有31个省(区、市)的5714家企业完成了有效问卷。从产业划分来看,第一、二、三产业的企业分别占512%、8267%、12%和21%。

其中制造业企业占73,15%。从企业规模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分别占89%和28%。从所有制性质看,民营企业占比最大,分别占70%和44%。

(2)调查结果分析

1,企业对负担的主观感受。一方面,52%的企业认为当前总体负担较重。另一方面,随着中央和地方持续推进降本减负,企业政策获得感增强,反映总体负担较重的企业比例较2016调查下降了4个百分点。

认为总体负担比上年重的企业比例也下降了3个百分点。反映当前成本负担较重的领域依次是人工成本、融资成本和水、电、土地等资源要素成本。同时,企业认为行政审批负担、监督检查负担、缴费负担和税收负担较上年有所减轻。

2.涉企收费清单公布。90%以上的企业认可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制度。

然而,10%的企业表示,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清单及其收费尚未公布。一方面这种清单制度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建立起来,另一方面也说明宣传解释工作还有待加强,需要尽快让企业和社会了解和熟悉涉企收费清单。

3.企业缴费负担。从对企业收费的分类来看,42%的企业认为垄断机构涉及资源要素的收费对企业负担较重。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领域来看,43%的企业认为检验、检测、鉴定费用增加了企业负担。

鉴于融资成本高,23%的企业反映了“通过转贷、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加息”的行为。

4、乱收费、乱摊派。90%以上的企业表示不存在涉及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行为。但仍有6%的企业反映存在“将本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评估、检测服务改为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现象。

5.企业的政策需求和建议。在国家最希望出台的政策中,呼声最高的是继续出台减税政策,高达79%;69%的企业希望“降低融资成本,拓展融资渠道”;

62%的企业希望“降低能源和土地使用成本”。另有33%的企业呼吁“清理规范各类涉企保证金,对保留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二是对各地区企业成本负担的评价

2017的评价是对2016年中国各地区企业成本负担的评价。

根据企业纳税、支付、制度交易、融资、人工、用电量、企业对负担的主观感受等七个方面的19具体指标,结合政府环境,对全国各地区企业成本负担进行评价,计算出企业成本负担总指数。

(一)总体情况评价

计算结果显示,2016年中国各地区总指数分布在0,923-1和289之间(数值越小,成本负担越轻),平均值为1和088。

主要特点是:一是西部地区总体负担仍然较重。西部12省(区、市)平均总费用负担指数为1和138,8省(区、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去年持平。

中部地区总体负担较轻,8个省份平均总指数分别为1和041,其中6个省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第二,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成本负担差异很大。

从成本负担的具体领域看,西部地区用电成本较低的优势明显,但企业融资成本长期居高不下,企业对自身负担的主观感受最强;

与中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企业融资和支付成本负担低的优势不再明显,人工、电力等成本负担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二)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府环境

“降本减负”工作成效显著。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印发后,各省市综合施策,多方面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江苏、浙江、湖南等省不断挖潜,已出台三批降成本措施。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2016年减轻企业负担约1万亿元。

2.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日益健全。2016年,各省市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逐步完善。

但部分地区政府部门网站尚未完全实现涉企收费清单常态化公示和动态管理,难以快速查询最新收费清单;而且清单在标准和格式上不一致,需要国家层面统一规范。

3.企业负担调查评估和举报调查反馈机制逐步完善。目前,各省市都建立了企业负担常态化调查机制,湖北、福建等地开展了“降本减负”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

各地区负责减负的机构都公布了企业负担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然而,在一些地区,投诉和举报渠道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关程序和机制仍需完善。

4.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逐步完善。一是推进多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避免过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是进一步规范企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此外,交通运输部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编制并公布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清单,为其他领域和各级地方政府建立规范涉企执法的长效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5.“依法减负”长效机制得到有效发挥。2017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中小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为保护企业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近年来,各省市加强了减轻企业负担的立法建设,“依法减负”长效机制得到充分发挥。浙江、江西等23个省市出台了企业负担监督和保护企业及经营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6.各地区减负的组织保障差距较大。江苏、湖北不仅成立专门机构减负,还常态化开展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山东、广东、重庆、甘肃四省市减负协调机制取消,对减负工作有效开展造成一定影响。

三。相关建议

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涉企事项清单制度。建议对各地区、各部门所有涉企行政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在推行权责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基础上,

建立所有涉企事项清单制度,包括行政审批及其前置中介服务、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保证金等。,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为继续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奠定了基础。建立全国涉企事项清单“一张网”,方便企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深入推进“降本减负”。加快推进“清费立税”工作,明确政府性基金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继续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允许和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适度减免具有独立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出台更多普惠性减费措施。

三要继续推进减负体系建设。加强减负工作的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推动山东等四省市尽快恢复建立减负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减负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研究制定受理和解决企业负担问题管理办法,加大违规查处和曝光力度。

企业评估报告第三条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引。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报表、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引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陈述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的标题应当简洁明了,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的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类别特征字、年份和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使用评估报告的特殊事项和限制。

评估报告的陈述应放在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以评估报告正文为基础,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有效期、对评估结论有影响的特殊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使用以下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如欲了解本次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阅读评估报告正文。”评估报告摘要应放在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第十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引言;

(2)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产权持有人)及业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情况;

(3)评价的目的;

(四)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5)值类型及其定义;

(6)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8)评价方法;

(九)评标程序的实施过程和情况;

(10)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殊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十四)评估报告日期;

(15)签名和盖章。

第十一条引言一般采用以下表述格式:

“XXX(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

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涉及的××××(单个资产或资产组合、企业、全部股东权益、部分股东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及业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1)委托方和业务协议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产权持有人)的概况一般包括:

1、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变动、必要的公司产权及管理架构、历史情况等。;

2、近三年的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3)评估单一资产或资产组合时,被评估单位(或持有产权的单位)的概况一般包括其名称、法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等。

(4)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应根据被评估单位的要求进行编制。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列示交叉持股图表,简要说明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方式等。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和相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批准本次经济行为或其他经济行为依据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并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说明评估范围。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说明以下内容:

(1)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一致;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是否经过审计;

(2)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合法所有权状况、经济状况和实物状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存货、工业企业的生产线和厂房等。)对企业价值有重大影响的;

(三)企业申报账面记录或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的种类、数量及法律归属;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种类和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种类、数量、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

评估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时,应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定所有权地位、经济地位和身体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