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报告弥补亏损清单
1,1栏“年份”应填写公历年份。纳税人应先在11行填写“当年”对应的公历年份;
2.第二栏“本年国内收入”第11行的金额应填入本年表F200第12-13行;
3、第3栏“分立亏损”填写本年度企业分立中按照企业重组专项税务处理规定剔除的合格亏损;
4.第四栏“合并或分立转出的亏损-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本年因合并或分立转出的亏损不超过5年;
5.第5栏“合并或分立转出的亏损——可恢复年限65,438+00年”,表示因合并或分立转出的本年亏损不超过65,438+00年,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规定;
6、第6栏“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写此项;
7.第7栏1至10行“上年结转至本年(报告年度)的可收回亏损,可用于弥补当年(报告年度)及以后年度;
8.第8栏“本年待弥补亏损”用于填写用当年(申报所属年度)收益弥补亏损前,本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损失用负数表示,等于第3栏+4栏+第5栏+第7栏的金额;
9.第9栏1行至10行“本年收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国内收益弥补”;
10、10栏为“本年收入弥补;
11.第11栏“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从第2行到第11行,填写各年度未弥补且根据有关规定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以及产生于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实际相关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或者虽有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