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司收购国内公司股权

法律分析: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各种性质和类型的国内企业的股份。但在收购前,内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原中国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原企业无身份一年以上的,可视为变更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对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