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限制规定

第七十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专职化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因公司负责人兼职而疏于对公司的管理,避免可能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