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人民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问者可能引用了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实施)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2013已被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3年6月起施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所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网站链接(全文节选)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